《儋州市社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出台》 符合三条件信用“污点”可“洗白”
摘要:近日,《儋州市社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台(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信用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信用修复工作。
近日,《儋州市社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台(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信用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信用修复工作。
据介绍,《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失信记录,是指被儋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儋州”)记录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的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在纠正了失信行为后,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据了解,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经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儋州”网站向社会公开。三是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信用修复程序为:一是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纠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并提交1个月内在信用网站下载的《信用查询报告》。二是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信用查询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三是作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意见。四是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在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作出修复意见。五是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市信用办提供信用修复决定意见。市信用办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记者:韦雪梅;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郝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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